我们在本市市属某科研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做了二十几年的临时工,未签劳动合同,未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
当我们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时,单位却以我们的工资是由科室支付以及是科室用人而非单位用人为由不承认我们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而拒绝办理。
因我们临时工的工资非财政拨款而是按照《关于河北省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由单位各科室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这也正是我们临时工与正式在编职工的区别。
我们的课题责任人既是单位的法人代表,临时工的工资表都必须由责任人签字。
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急盼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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